留置有两种:公安机关留置和监察机关留置。
公安机关的留置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留置目的一般是为了检查有关人员的身份或者为了初步查明是否有违法犯罪事实。留置的,一般违法事实还不清晰,只是有这种嫌疑。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即对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在经过审批之后可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以便进一步调查。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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